京牌租赁合同约定
甲方:[出租方]
乙方:[租赁方]
鉴于:
甲方是合法持有相应车辆行驶证件的车辆所有人或经品牌授权并具有车辆管理权力的经营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同意将该车辆出租给租赁方使用。
乙方确认并承诺对法律责任具有完全的认识及了解,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合理而安全的使用和管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车辆权益,遵照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一、租赁车辆及租期
1.1 甲方同意将标注车牌号码、车型、购车时间及车辆牌照等详细信息的车辆出租给乙方。租赁车辆需要通过验车。甲方应当保证车辆在使用前已通过车辆检测,并在本合同中注明检测日期。
1.2 乙方应当在规定的租期内归还车辆。租赁期限以甲方出租的车辆行驶证件上注明的有效期为准,租赁期为自乙方开始使用车辆之日起至租赁期限届满后的归还之日为止。
1.3 如乙方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租赁期限,需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并确认付款后,可使用甲方出租的车辆,具体费用双方协商一致。
二、租金及押金
2.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期及使用规定交纳租金,甲方应当及时开具租车发票,并在应交税金的基础上,将租车发票提交税务机关。
2.2 乙方使用前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应车辆的押金(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租期结束后归还车辆时,甲方将退还押金。
三、车辆保险
3.1 甲方应当在车辆使用期间办理相应车辆的交强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对车辆及其乘员等责任进行保障。
3.2 如发生上述险种事故的,赔偿费用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进行支付。
四、使用规定
4.1 乙方承诺不使用被盗、抢劫、抵押及质押过的车辆进行出行。
4.2 乙方应当在租赁期限内保持车辆完好无损,不得修改车辆结构和性能。
4.3 乙方应当注意保护车辆和自身权益,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并积极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进行维护和保护车辆。
五、违约责任
5.1 任何违约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5.2 乙方应当保证不得因自身原因导致车辆损毁,如发生车辆损毁情况,乙方应按照事故与损失的轻重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
6.1 本合同的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双方协商后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提起诉讼。
6.2 经合法机关认定的合法文书或裁决将免除双方在其范围内的履行责任。
七、本合同的终止
7.1 在租赁期内,甲方只有在租赁期限届满或解除合同后,才能对车辆进行其他的转让或处置;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租期使用车辆,到期后应当如期归还车辆。
7.2 如在租赁期内出现乙方擅自转租、转借、赠与、变卖或毁损车辆等行为,将根据实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甲方保留追究其相应违约行为的追责权利,并收回车辆。
八、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