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牌租赁合同无效案例:法院最新判例12种情形

一、京牌租赁合同的法律定性及法院基本立场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明确规定,小客车指标仅限本人使用,任何形式的出租、出借或转让行为均属违规。因此,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认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使得绝大多数京牌租赁协议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受法律保护。2025年朝阳法院的判例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立场,明确指出此类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小客车配置指标的调控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无效。

二、导致合同无效的高频条款与情形分析

1.  直接约定租金支付:合同中明确出现“租金”、“使用费”等字眼,直接证明其租赁性质。例如,协议中约定“年租金1.2万元”或“一次性支付五年使用费”,这类条款直接违反了指标不得出租的强制性规定,是导致合同被判无效的最常见和直接的原因。

2.  长期租赁或变相买卖条款:约定超长租期,如“租期20年”或“直至摇到号为止”,这类条款实质上构成了变相的指标买卖,其目的违法性更为明显,法院会坚决否定其效力。

3.  责任免除或划分不清的条款:协议中试图约定“发生交通事故与指标所有人无关”或对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违法、事故责任约定模糊。法院认为,此类条款试图规避法律规定的车主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同样因违法而无效。若登记车主明知承租方无证驾驶、酒驾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出租,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未经备案的合同:根据2025年政策动向,若要求租赁合同必须通过“双实名制备案”系统登记才可能被纳入监管考量,但私下签订未备案的合同,其有效性更难以得到保障,朝阳法院已判决多起未备案合同无效的案件。

5.  中介参与并收取费用的条款:若合同由中介促成,并明确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由于合同基础目的违法,中介合同也因此无效。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定服务费的返还问题,而非支持中介费的诉求。

三、合同无效后的常见法律后果

1.  财产返还与损失自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例如出租方需返还已收取的租金。但对于合同无效造成的其他损失(如购车款、车辆保险费用、中介费等),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裁决,往往由各方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2.  指标作废风险:对于指标出租方而言,一经查实,其小客车指标将被管理机构公布作废,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2025年已有大量案例表明,此规定被严格执行,即使是通过摇号多年才获得的家庭指标也不例外。

3.  车辆财产风险:对于实际出资购车的承租方而言,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是其最大风险。如果登记车主出现债务纠纷成为被执行人,法院有权依法查封、扣押并拍卖该车辆以偿还登记车主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很难阻止司法执行,可能面临“车财两空”的窘境。

4.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如果承租方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无力赔偿,作为登记车主的出租人很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有判例显示,车主因承租人酒驾致人死亡被判承担巨额赔款,远高于收取的租金。

四、给公众的建议与风险警示

京牌租赁看似能解决“燃眉之急”,但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法律和经济风险。公众应充分认识到,无论合同条款如何设计,只要实质是京牌指标租赁,其合同有效性就从根本上不被法律认可。最佳的避坑方式是彻底远离京牌租赁行为,通过申请新能源指标、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等合法方式解决出行需求。若已陷入此类纠纷,应尽快收集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返还财产,尽可能减少损失,并停止履行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