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范围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被委托人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电车、轮式自行车、拖车除外)。
申请转京A牌照摩托车的,应当提交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申请载客车在市财政局控制范围内转让或转让的,应当提交控制证明。
三、本市转出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法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而返回本市的,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处的证明接收,恢复档案和计算机信息。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拍卖,或者仲裁机构依法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车牌或者驾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取得机动车登记证、车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办理转让登记,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
五、机动车转让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新购机动车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牌照号码,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1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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