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没收并拍卖与法律。机动车由仲裁机构依法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调解时,机动车原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号牌或者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应当在未取得机动车登记证、号牌的情况下,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未取得机动车登记证,或者驾驶证,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车牌或驾驶执照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号牌或者驾驶证作废,在办理过户登记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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