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牌转让给子女的条件法律分析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2-07-21
 (1)持有北京市人才工作局颁发的有效《北京市工作居留证》;  (2)持有本市有效居留证件,近五年(含)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3)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型客车有两辆以上;  (4)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型客车,由公安交管部门提供销售、报废客车转让或注销登记信息(可申请更新索引的有效数据信息)或未使用的客车有效期内的指标;  (5)车辆调出登记要求:在公安交管部门正常登记状态

  (1)持有北京市人才工作局颁发的有效《北京市工作居留证》;


  (2)持有本市有效居留证件,近五年(含)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3)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型客车有两辆以上;


  (4)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型客车,由公安交管部门提供销售、报废客车转让或注销登记信息(可申请更新索引的有效数据信息)或未使用的客车有效期内的指标;


  (5)车辆调出登记要求:在公安交管部门正常登记状态,即车辆在年检有效期内,没有被盗窃或抵押。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完成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申请新购机动车登记时的原机动车车牌号。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在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满1年以上;


  (3)已处理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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