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过户登记的,现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件和凭证:
(1)机动车现车主的身份证明;北京车牌过户
(2)证件和凭证机动车所有权转让;
(3)机动车登记证;
(4)机动车驾驶证;
(5)海关监管机动车,《移出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监管”或海关批准的过户证明;
(6)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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