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车主]
乙方:[公证机构]
鉴于甲方持有一辆北京市牌照的机动车,现甲方有意将该车的所有权转让或进行其他处理并要求保证交易过程的合法及真实性。
现甲方授权乙方进行公证,以确认该交易是真实、合法、公正的。
一、公证收费
1.1 甲方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公证费用。
1.2 公证费用不包括因过户、车辆检验、缴纳违章罚款等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车辆信息
2.1 确认车辆信息:甲方在公证前应当确保车辆信息真实无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马力、颜色、使用性质、车身号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
2.2 车辆所有权:甲方确认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如有限制、抵押或其他重要事项,应当向公证员说明。
三、公证程序
3.1 公证员应当在公证前对甲方进行询问,并核实车辆的相关信息,确保车辆买卖双方具有合法、真实的卖买意愿,车辆交易的合法、真实及有效。
3.2 公证员应当对车辆的所有权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核实证件真实合法,并同时对车辆进行核查。
3.3 公证员会就涉及到的重要事项逐一询问双方,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醒甲方,保证车辆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公证费用支付
4.1 甲方应当在车辆公证过程中全额支付公证费用。
四、交易完成
交易完成后,公证员应将交易结果如实备案并向甲方出具《机动车交易公证书》,以此证明车辆交易的真实、有效性。
五、违约责任
5.1 如车辆公证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实或者虚假,甲方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5.2 如在公证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重要瑕疵或欺诈行为,公证员应当立即终止公证,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公证费用。
六、争议解决
6.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6.2 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的终止
7.1 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合同。
7.2 在公证完成后,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由《机动车交易公证书》规定。
八、其他
8.1 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涉及到重要事项的应当书面确认。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并具有合同效力